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經第18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健康發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中介組織或咨詢服務機構。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四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封鎖、壟斷工程造價咨詢市場。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業的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負責本行業內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第七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大型或者8個中型以上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標準:
(一)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專業人員不少于4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技術經濟檔案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咨詢工作;
(六)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批。
第十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申請書;
(二)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三)專業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和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四)主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和委托方證明材料;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單位章程。
第十一條 新開辦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只能申請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等級的申請,經資質管理部門審批后,頒發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遺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取得乙級資質證書三年后,達到甲級資質標準的,可以申請晉級。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六條 資質管理部門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實行資質年檢。
資質年檢的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條件、工作業績、服務質量、社會資信等。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年檢結果,由資質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當交回原《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二)停業半年以上,應當辦理備案手續;
(三)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四)宣布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章 業務承接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禁止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接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二條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設工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國內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咨詢。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以及利用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工程,原則上由國內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確需國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參加時,應當以中方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咨詢項目的名稱、委托內容、要求、標準;
(三)履行期限;
(四)咨詢費、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注明資質證書的等級和編號,加蓋單位公章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工程造價咨詢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辦理備案、注銷或者變更手續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對于逾期不辦理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資質管理部門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過失,給委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與內地企業合資、合作設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同時廢止。